同名同姓的“我”:温州“我案”真相
好不容易看到同名同姓的“我”的新闻,没想到还是丑闻,不知道该文中的“我”,和我一直关注的新浪个人博客上的“我律师”是否为同一个人,新浪微博上的“我律师”是一个清风拂袖、坚决维护正义的一个人,希望他不是文中的我律师吧!
去年曾被境外媒体大肆炒作的温州“我案”,现在有了最新进展。记者日前从温州市公安局获悉,经数月缜密侦查,公安机关查明,一个名叫我的北京律师,是近年来包括该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涉宗教非法聚集事件的幕后策划组织者。
“我违反了国家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国家安全,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忏悔。”犯罪嫌疑人我悔不当初。那么我策划组织这些事件的目的是什么?是否还有更多深藏幕后的秘密?近日,记者走访案发地,进行深入采访。
骗取信任收敛钱财,煽动教徒非法聚集
2015年7月以来,在温州10余起被境内外网络炒作的非法聚集活动,特别是8月11日温州殡仪馆、温州闹市区五马街等公共场所穿统一文化衫、手举十字架、高喊口号的非法聚集,经温州公安机关查明,均系北京律师我幕后策划的。我,男,1979年出生,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自称基督徒。
2015年8月25日,在境外势力的策划下,我又组织了4名温州信教群众准备前往杭州,与某境外人员秘密会面,提交所谓的温州宗教维权事件相关材料,企图借助境外势力进一步给政府施压,挑动信教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警方还发现,那一段时间在温州发生的多起类似事件都与我有关。我的行为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秩序,温州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对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8月,温州市平阳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当地一名黄姓男子因不满当地政府整改拆除其违法违章建筑,煽动组织个别人员冲击并占领当地镇政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代理这起案件的正是我。我庭前故意放风,当事人可能因多罪并罚获刑3年以上,谎称是他通过庭内吵闹、庭外组织教徒围观、网上舆论炒作等方式造势后,改变法院原有的判决,致使当事人仅获刑一年,导致温州善良的教徒信以为真。通过这起案件,我获得了17万元的律师费,并迅速成为当地“知名律师”。
正像当事人黄某说的,“我的家人起先觉得他有名,便聘请他为我辩护,可实际上他并没有为我带来什么好处,只是借着这个案子给他自己带来很大名气。”
我从这起案件获取了教徒信任、敛取了钱财、扩大了知名度、尝到了甜头。很快,他又发现了一个进一步扩大影响力的好机会:为响应“美丽浙江”建设,温州市2013年启动为期三年的城市改造工作,其中包括拆除城乡违法违章建筑。在当地政府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过程中,部分存在违章行为的教堂对拆违工作不理解。我认为有利可图。
信教群众魏文海回忆,当时有传言,政府拆违是针对十字架和基督教堂的,2015年8月底前要把所有十字架拆完。“我们信以为真,情感上很难接受。因为对这方面的法律政策不了解,正好有一个叫我的律师主动表示愿意出力,便聘请他担任法律顾问,协助与政府沟通。”
办案民警介绍,我利用自己所谓“律师+基督徒”的身份,进一步拉拢信教群众;他还散播言论,故意歪曲事实,把政府整改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说成是针对基督教的打压行动。短短一个月内,他就骗取温州100多家教堂的信任,受聘为这些教堂的法律顾问。
事实上,当地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温州市被拆除的基督教违章建筑仅占全市所有被拆除违章建筑的0.05%。
“我知道这些教堂的违章建筑确实应该被拆除,”我供述,“但是我跟他们说,政府这么做是非法的,不是为了拆违章建筑,实际上是打压教会,我还跟他们说要联合起来进行维权。”
我在向信教群众散发的“维权手册”中宣称,可以通过申请游行、挖掘曝光领导干部“黑幕”等方式给政府施压。“我们不懂法律,但我是律师,他让我们充分利用权利,说要做统一的‘抗拆装’我们就去做了,说要按照‘手册’行动我们也行动了,根本没想过这些行为本身是不是违法。”魏文海说,大家后来才发现,我不是替他们出面和政府对话,而是站在后面策划,让大家“把影响搞大”。
警方查明,我还先后8次召集当地基督教主要堂点的负责人,以“维权”为名义进行培训部署;鼓动更多信教群众穿着印有“抗拆”标识的统一服装、举着十字架在公共场所聚集。他还指示教会骨干成员通过网络发布相关照片、视频等,在境外开设专门网站造势;并组织数批境外记者到温州采访,企图进一步造成国际影响。
我这样做究竟有何动机?“这里经济发达,基督教群众基础好,我能赚很多钱。”我供述,在温州期间,他向每个聘请他的教堂收取5000元到3万元不等的顾问费,仅此一项便入账200多万元。
勾联境外组织和人员,名利双收后野心膨胀
我的“财源”还不仅于此。他交代,这些年来他通过代理宗教类案件,从境外组织拿到了7笔共计数十万元的资金支持。“涉宗教类的案件敏感度高,通过代理炒作这些案件,我一方面较为容易地获得境外资助,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自己在境内外的名气。”他说。
据我供述,自2009年以来,他曾3次接受境外组织资助赴西方国家培训,系统学习炒作“教案”的方法。境外组织每年根据他提供的材料炮制所谓“十大教案”,并写入“中国人权报告”中,大肆诋毁中国形象。
我称,境外组织还向他许诺,一旦他被捕,他们会通过外交等方式营救他,并帮助他通过秘密通道逃往境外。
事实表明,我在境外组织多年培植下,已成为其在国内的重要代理人,不仅接受境外组织资助,还直接执行境外组织的指令。
据我交代,煽动起当地信教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只是计划的一部分,借助这种对立情绪来实施所谓“十字架街头运动”才是真正目的。我制定了“五条线、九项权利、十二项步骤”的详细行动计划,并建立“微信指导群”,设计统一的行动标识,还制作4000余件印着“抗拆”标识的背心以及近万个小十字架,为实施“十字架街头运动”做进一步准备。
其间,我一直与境外组织保持密切联系。2015年8月2日,我看到信教群众在他的煽动下情绪不断激化,有些心虚,便向境外组织请示,“不知该怎么办”。对方称赞前期行动效果极佳,指示他“点燃怒火、街头抗议”“每周一天,常态开展”“利用温州、推向全国”。
警方查明,我还指示每个教堂设置“新闻发言人”,为境外组织搜集、传递相关信息。截至案发,已有6名“新闻发言人”向境外组织报送信息。
我承认,自己近年先后代理炒作了所谓的“河南平顶山教案”“贵州黔西教案”“山西临汾教案”等近20起涉宗教案件,背后都有境外机构的支持和协助。他说,自己这些年通过炒作涉宗教案件积累了不少名声,挣了不少钱,内心也逐渐膨胀起来,开始有了“政治野心”。
“境外有一种说法,说中国在10年之内会有一些大的变革,我也希望通过这些方法积累一些政治上的资本。我觉得自己在律师界有名气,在教会有群众基础,还有境外支持,将来中国如果发生变革,我也有机会当总统。”我供述。
深刻忏悔:伤害信徒情感,违背职业操守
如今得知真相后,许多曾经被蒙蔽的信教群众表示,已经看清了我的真面目,对被他利用参与违法行为的事十分后悔。“我们交了那么多的钱,但他只给我们提供了一本手册,同时鼓励我们参与这种非法活动,把我们带上犯罪之路。”信教群众黄晓远懊恼不已,“我有一种被卖了还替他数钱的上当受骗感觉。”
另一名信教群众周爱平表示:“我叫我们不要相信政府,挑拨我们用最小的成本让政府付出最大的代价。我被我轻易蒙蔽,真是追悔莫及。”
温州市鹿城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秘书长孙金凤指出,为了让温州更加美丽,经济发展更快,政府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大部分的信徒都是理解的。我蒙蔽的只是少数人,大部分信徒都爱国爱教,以慈善之心做着慈善之事。
温州市政协常委欧阳后增表示,基督教是一个爱国的、和平的宗教,温州的教会本来很融洽,但我鼓动信徒做违法的事情,违背了基督教和谐、和睦、同心的教义,是对教会形象的严重伤害。
“圣经说,魔鬼也会装作光明的使者。我这类人就是欺骗信徒的感情,把他们推向政府的对立面。我们要让信徒清醒地认识到,要及时和这些人划清关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只有自己的国家才是最可爱的。”温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牧师朱礼斌告诉记者,经过此事,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将进一步引导广大基督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决不允许别有用心的人搞破坏。
连月来,经过民警的教育,我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深刻忏悔:“我为了名和利,过度自我膨胀,被境外组织的傅某某、杨某某等人利用炒作‘教案’,鼓动信众对抗政府,扰乱了社会秩序。我对不起温州善良的信众,我拿了他们的钱,欺骗了他们的感情,还把他们推向政府和法律的对立面;我对不起父母,他们培养我那么多年,我让他们失望了;我也对不起我的孩子,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
对于身为律师却带头知法犯法,我也作了深刻反省:“我违反了职业操守,我本应该引导大家通过合法手段表达诉求,但我却鼓动信众非法聚集对抗政府,对此我很后悔。”
我的助理刘鹏说,我既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也不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收了当地教堂的巨额费用,不仅没有提供应有的法律服务,还煽动组织他们去做违法的事,违背了律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他也没有认真研究过圣经,他有非常多的行为,还有他带领教会的人做的这些事情,都完全违背了圣经的教导。”
我在忏悔中说,通过这些事情,他也认清了一些境外组织的真面目。“表面上是推动中国宗教自由,实际上是将中国的宗教问题政治化,通过宗教问题攻击抹黑中国政府,以及中国的人权和政治制度;并且利用我们炒作‘教案’,发动信徒对抗政府,企图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
采访中,我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深深自责,他希望所谓维权律师能吸取他的教训,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我希望政府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认真悔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彻底与境外决裂;我也告诫那些所谓的维权律师,以我为戒,不要与境外勾结,拿境外组织的钱,从事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活动。”我说。
温州公安机关表示,鉴于我对自己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态度较好,将考虑提请对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